确定工程造价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由当事人约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约定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约定。1997年11月,我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据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途径。
二是确定招标投标,有利于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严格执行基本施工程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能源、交通、邮电、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基础设施项目;
2.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房等公共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
4.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发行债券、对外贷款或担保、政策贷款、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特许经营融资等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外国援助资金等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制定。招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但在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经招标直接承包,或者合同未按照招标内容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使招标流于形式。
第三,协商确定。是由双方约定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第四,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以上两种方法往往涉及鉴定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部门鉴定。工程造价的核定,按照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委托建设银行或者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进行。目前,一些地区委托设计院等法定鉴定部门以外的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核定。这种委托不符合要求,也影响证据的使用。因此,委托鉴定应当委托法定鉴定部门。此外,人民法院在鉴定过程中应当积极组织配合鉴定部门工作,因为法院是案件审判的组织者和指挥官,鉴定部门协助法院工作。鉴定能否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直接涉及到每个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实用性,不能将委托书交给鉴定部门。等待结论,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